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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窗花剪剪”剪出的人机互动短视频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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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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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人机交互短视频包含基础展示画面和人机交互画面两个部分。判断基础展示画面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当将画面与其所传递的内容相分离,对于连续画面本身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和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人机交互画面独创性是来源于基础画面亦或用户,应当结合用户的表达空间予以判断。

                                           

供稿:赵云虎、杨宇宙

编辑:赵云虎、杨宇宙

裁判文书请戳

(2021)浙01民终12535号
基本案情:
北京甲科技公司开发、运营某平台,浙江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某平台提供推广宣传、活动运营等服务,两原告共同运营某平台,共同享有某平台的合法权益。
2021年春节,二原告推出了系列春节主题相关特效道具,其具体呈现方式体现了作者的设计、判断和取舍,展现了中国传统窗花艺术的美感,烘托了春节喜庆的氛围,具有很高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同时,“窗花剪剪”亦是一款剪纸小游戏,将用户鼻尖作为创作工具(剪刀)进行窗花剪纸的设计,用户可基于鼻尖运动轨迹制作出形状各异却又极具美感的窗花,用户交互性强吸引了网络流量,给某平台带来竞争优势。
但在“窗花剪剪”首次发表后10日内,被告在被诉平台即推出一款名为模仿窗花剪剪的特效道具,该特效道具在组合元素、结构与布局、呈现效果等方面均与原告“窗花剪剪”特效高度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意见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是涉案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窗花剪剪作为人机交互形成的视听成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基础展示画面的独创性分析
  视听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修订后新的作品类型,主要源于微制作、微平台、开放性、互动资料的出现,也源于用户参与视听片段创作的积极性以及移动设备的便捷,但对于任何由固定图像组成、带有或不带伴音、能够被看到的和听到的“载体”都属于视听作品,有可能会导致泛作品化,故对于视听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仍不能脱离“作品”本身的定义,即连续画面具有独创性,有的连续画面会体现故事情节或传递信息,有些连续画面展示纯粹的视觉艺术美感,在判断连续画面的独创性时,应当将其画面呈现与内容反映相分离,而对连续画面的呈现状态、上下衔接、体现的画面感的独创性进行分析。
  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从整体画面来看,其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连续性和衔接性的画面展示过程,从呈现状态来看,制作者对于画面元素及其颜色搭配、静态显示、动态变化、画面排布进行了选择和设计;从上下衔接来看,画面切换方式、动态变化的过程体现了逻辑和安排;从画面感而言,其通过渲染窗框、窗帘、城市背景等,配合进度条和剪纸形状和变换轨迹、展开方式、转场效果和最终页面定格等的细节描绘,体现了整体剪窗花的情景设置和裁剪、展开过程的视觉艺术效果和美感。故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
同时,制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具象的创作,对于剪窗花这一主题思想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已经具象为具体的表达,且该种表达方式并非已然存在的,其各元素的选择、搭配、呈现方式、画面安排等亦非唯一的、有限的表达方式。故涉案窗花剪剪特效的整体组合不应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
被诉特效道具虽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难以巧合解释,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人机交互画面的独创性来源
  人机交互是人与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对话语言,以一定的交互方式,为完成确定任务的人与计算机之间的信息交换过程。人机交互程序可以包含算法、规则、模板或资源库,根据应用场景的不同,设计者可以适配不同的交互应用程序,用户通过操作调用程序中的资源并生成内容反映到用户界面中,故整个生成内容包含设计者对于整体画面的预设性创作框架,用户则根据能够选配的元素进行操作,换言之,人机交互的识别、创作过程受控于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或资源。
当交互程序本身提供的内容参数和资源配置单一,用户对于呈现内容仅需进行机械的调度时,用户并未就画面贡献创造性;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和画面的基本表达步骤和呈现进行了设计,用户在人机交互的过程只是把为数有限的图像或图样以自动生成,并在理论上进行无限的排列组合呈现在用户界面,用户在该交互过程画面应当认为未创造性地提供新的连续画面,整体画面的独创性来源并非用户;当设计者对于内容参数、资源配置越具体、越具有个性化的选择和编排,但对于具体画面的呈现方式未予设置,则用户可以通过资源的组合、画面的具体呈现顺序和方式等方面融合自己的安排和设计,对于人机交互而生成画面的独创性具有贡献。
本案中,窗花剪剪特效主要基于识别鼻尖启动用户交互程序,并根据用户的鼻尖轨迹,在预设的用户界面将该轨迹予以展示并根据程序设置形成最终画面。
一方面,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即在剪纸上进行镂空的过程,该过程画面是由用户在体验特效过程中临时生成的,并非制作者事先固定的序列画面,因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
另一方面,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包括呈现的形式、可视化的过程、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其主要进行的是鼻尖轨迹的输入,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故法院认为,用户在使用窗花剪剪特效过程中,未产生超出基础展示画面的新的视听成品,且对于整体画面的展示无创造性的表达,其独创性仍源自特效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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